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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pet材料生产包装材料,环评需要做大气专项吗?
发布时间:2025-06-05
来源:中晖环保 浏览次数:21
使用PET材料生产包装材料是否需要进行大气专项环评,需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规综合判断。以下是关键分析点:
一、环评分类管理要求
根据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》(2025年现行),塑料制品制造项目的环评类别划分如下:
报告书类别: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生产的、涉及电镀工艺的、年用溶剂型胶粘剂/涂料10吨及以上的项目需编制报告书。
报告表类别:其他塑料制品制造(如使用新料PET粒子生产包装材料)需编制报告表。
若项目使用外购PET粒子(非再生塑料)且不涉及上述报告书情形,则属于报告表类别。报告表通常无需单独编制大气专项评价,但需在报告中分析大气污染物排放及防治措施。
二、大气污染物排放与专项评价条件
PET生产过程(如注塑、挤出)可能产生挥发性有机物(VOCs,以非甲烷总烃计)、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。根据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》(HJ 2.2-2018),大气专项评价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:
污染物排放导致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(Pmax)≥10%;
排放毒性较大的污染物(如二噁英、苯并(a)芘等)。
具体判断依据:
排放量:若项目VOCs或颗粒物排放量较低(如非甲烷总烃<1t/a,颗粒物<0.5t/a),通常Pmax<10%,无需专项评价。例如,某PET打包带项目(年产500吨)的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仅0.02t/a,未触发专项评价条件。
毒性污染物:PET生产一般不涉及毒性污染物,除非工艺中添加特殊化学品。
三、地方管控要求与案例参考
合肥肥西的大气管控:
肥西县属于合肥市重点大气污染防治区域,2024年曾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,要求涉VOCs企业加强废气治理。
当地对活性炭更换、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等有严格要求,但未明确要求PET项目必须进行大气专项评价。
同类项目环评实践:
报告表案例:南通胜翔PET颗粒拉丝项目、泉州绿带PET打包带项目均编制报告表,未进行大气专项评价,但详细分析了废气治理措施(如静电除油+活性炭吸附)并执行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31572-2015)。
报告书案例:再生PET纤维项目(如宁德闽宏年产11万吨项目)因涉及再生塑料和较大污染物排放量,编制报告书并进行大气专项评价。
四、结论与建议
无需大气专项评价的情形:
使用新料PET粒子生产包装材料,不涉及再生塑料、电镀或高VOCs溶剂;
污染物排放量较低(如非甲烷总烃<1t/a,颗粒物<0.5t/a),经预测Pmax<10%;
项目位于非环境敏感区,且地方无特殊要求。
需关注的事项:
废气治理措施:必须配套高效处理设施(如活性炭吸附、催化燃烧),确保VOCs和颗粒物达标排放。
地方合规性:合肥肥西对VOCs管控严格,需定期更换活性炭并记录运行台账。
总量控制:若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,需申请总量指标并纳入地方管理。
建议行动:
委托专业环评机构核算污染物排放量,进行大气环境影响预测;
咨询当地生态环境局,确认是否存在地方性专项评价要求;
若项目规模较大或位于环境敏感区,可主动开展大气专项评价以增强审批通过率。
综上,一般情况下,使用新料PET生产包装材料的项目无需单独编制大气专项环评,但需在报告表中充分论证废气治理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,并严格落实地方管控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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